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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墩”,压力给到义乌?且慢!

2022/02/10     编辑:汇智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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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墩”,压力给到义乌?且慢!

冬奥会战火正燃

中国健儿的表现令人骄傲

而赛场外

也诞生了一些吸睛顶流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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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线即售罄

一墩难求的“冰墩墩”

网友甚至喊话:

一户一墩!

压力给到义乌!

这样,是OK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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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蛙公主”谷爱凌夺冠瞬间

让人心潮澎湃!

自己动手剪辑一份“视频大片”上传网站

这样,是OK的吗?

且慢!

你的这些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听知识产权检察官说……

“冰墩墩”这么火,想生产就生产? NO!

冬奥会的吉祥物“冰墩墩”出圈了,甚至出现了因为脱销而在线催产的热搜……网友们对义乌的期待说明义乌作为小商品商贸之城备受认可,但是,这一次义乌还真不能说上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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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冰墩墩”立体形象、中英文名称等已经由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于2019年9月16日申请全类别注册商标,2020年12月经核准注册,目前均在有效期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更是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即没有经过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授权,擅自生产包含“冰墩墩”的各种周边,即存在民事侵权行为,如达到构罪标准,甚至就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即使冰墩墩没有申请注册商标,其本身作为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也是享有著作权的。如果擅自侵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即生产“冰墩墩”形象的各种周边予以牟利,也一样涉及侵权,达到构罪标准,也同样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PS:大家出于对“冰墩墩”的喜爱而非牟利目的创作的各种“橘墩墩”“面墩墩”“狗墩墩”是没问题的哦~以及,据可靠报道,有许可的各生产企业已经有序复工,“一户一墩”有望实现!

赛事视频这么火,想传播就传播? NO!

这几天,滑雪健儿们的比赛热火朝天,各种视频剪辑也是到处可见。但相关平台早有提示,这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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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体育赛事视频是由导演及团队通过机位摄制、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方式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立思考和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如果擅自将赛事视频发送网络平台,供观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即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已经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上,除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将赛事视频发送网络平台上,达到构罪标准,也将被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自己制作了一个短视频,未经授权添加了一小段体育赛事视频,上传平台自娱自乐,是否构成侵权?答案应该是明确的:是侵权。因为即使只截取一部分,但相关视频的使用仍属于未经授权的使用,而且虽然看上去没有直接获利,但由于有些视频平台上,博主可以凭借流量衍生变现方式,如点击量分成或播放补贴等,因此也存在实际有获利的可能,所以这样的行为不仅可能侵权,也可能涉嫌犯罪。在此,也希望大家尊重版权,鼓励原创,共同建立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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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来一张冰墩墩和谷爱凌的合影,祝中国奥运健儿继续享受比赛,取得佳绩!而我们也继续享受精彩赛事!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来源:虹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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