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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国际商标后续事宜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

公开课 / 商标学习

更新时间:2021-07-29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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