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02 编辑:汇智英财
返回列表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8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一件实用新型的专利权部分无效。我公司作为请求人一方的代理机构,该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意味着我公司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获得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支持。
该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7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岀液装置”、专利号为201620070004.1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6日,专利权人为康某。该专利授权时具有4项权利要求,其中1项为独立权利要求。
针对该专利,我公司接受了合作伙伴和请求人的委托,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对应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包括国内的2份证据。
经口头审理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8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
我司代理人在口审过程中,接收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物证,并与专利权人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事实上,本涉案专利针对的产品在设计上是具有一定巧妙构思的,但是相关的代理人在撰写阶段没有搞清楚技术方案,当然也没有将产品的改进点写清楚,导致整个专利文件质量低下,从而为我司的成功无效打下的基础。
可见,代理人的工作对于企业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高水平、负责人的代理人可以为企业争取最明确且最大的保护范围,有利于企业在维权上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