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10 编辑:汇智英财
返回列表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4556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760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对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我公司作为原告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机构,该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被判决撤销,意味着我公司提出的意见获得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
该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其提出后经历了多次修改,最终的申请文本包括14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为7项。针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前述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4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故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
针对该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我公司接受了申请人的委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由被告对本申请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经开庭审理之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前述行政判决,在行政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区别技术特征突破了电机定子线圈的常规设计,不能简单地认定是本领域的常规布置手段,被诉决定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有误,被告据此认定涉案专利申请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依据不足。由此,撤销了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专利复审案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院在审理时通常持审慎态度,故原告胜诉的比例极低。因此,我司此次代理专利复审的行政诉讼获胜,殊为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