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17 编辑:汇智英财
返回列表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82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一件实用新型的专利权部分无效。我公司作为请求人一方的代理机构,该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意味着我公司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获得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支持。
该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09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网络信号耦合及防雷击电路”、专利号为201320119985.0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5日,专利权人为弘邺科技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时具有8项权利要求,其中2项为独立权利要求。
针对该专利,我公司接受了合作伙伴和请求人的委托,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4份国内专利文献证据。
经口头审理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82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1-3及权利要求5-7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