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13 编辑:汇智英财
返回列表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当无效宣告请求人将网络证据作为证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时,关于网络证据内容及其公开时间真实性的认定,一直都是此类案件的难点问题。
就该难点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近期作出的第308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进行了解答。该决定宣告了一件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全部无效。我公司作为请求人一方的代理机构,参与了此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全过程,并取得了最终胜利。
该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5月04日授权公告的201030695412.4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标贴(酒箱)”,其申请日为2010年12月24日,专利权人为蒋玉辉。
针对该专利,我公司接受了合作伙伴和请求人的委托,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理由是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4份证据。上述证据包括期刊杂志、在线下载的论文和网络证据。
经口头审理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前述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关于请求人提交的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的真实性,该决定认为:经核实,合议组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的网页打印件显示“双龙恭喜发财图片”的上传时间为2008年12月01日,对此,合议组经核实后认为:昵图网是由杭州昵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提供图片共享网络服务的知名第三方网站(经营许可证:浙B2-20140130),该网站上的图片均由用户自行上传,上传后自动生成上传时间,经审核后发布,一旦发布之后,用户不能自行修改其上传的图片。虽然专利权人对网站的公信力和图片的可编辑性提出了异议,但是没有提交相应的反证,因此,在没有证据表明该图片的上传时间经过蓄意修改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4的上传时间予以确认。证据4的上传时间为2008年12月01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0年12月24日)两年前,虽然图片须经审核后发布,但是根据常理推断两年的时间足够完成图片的审核发布工作,在没有相反证据表明该图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后才通过审核并发布的情况下,可以合理推定证据4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其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并且,关于网络证据和本专利中标识性信息的差异是否导致两者具有明显区别,该决定认为:文字的字音及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涉案专利位于中部的标识性信息主要用于表明产品来源和规格,虽然涉案专利的标识性内容在字体及行数上与对比设计1有所不同,但是二者整体布局类似,均是标识性图案位于顶部、中部为较大的文字、下部为较小文字、二维码等标识性图案,整体呈现相似的视觉效果,相比两侧的龙形装饰性图案,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不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
由此,该决定对有关网络证据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这将对类似案件的专利无效及相应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
免责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主要目的在于分享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予以告知,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