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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捷报 | “三尖杉酯碱D环中间体合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发布时间:2017-02-21     编辑:汇智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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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8474号复审决定书,根据前置审查意见书的意见,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驳回决定。我公司作为请求人的代理机构,针对上述驳回决定修改了申请文件并提出了复审请求,在前置审查阶段,该驳回决定即被撤销,意味着我公司陈述的意见获得了原审查部门的认可,使得该案件快速复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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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驳回决定涉及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提出的、名称为“三尖杉酯碱D环中间体合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号为201410224701.3,申请人为河北科技大学。该驳回决定作出时该发明专利申请具有9项权利要求,其中1项为独立权利要求。该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该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该驳回决定,我公司代理人分别与审查员和发明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并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针对驳回决定中指出的问题修改了申请文件,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详细论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复审请求的审查包括两个阶段:前置审查和合议组审查。复审请求提出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首先将案卷转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如果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则由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进行审查;如果原审查部门认可复审请求的理由,同意撤销驳回决定,则不再进行合议组审查。其中,合议组审查阶段将耗费大约1至2年的时间,即使复审成功,请求人也需负担较高的时间成本。然而,要想不经过合议组审查阶段,在前置审查时让原审查部门收回自己作出的驳回决定,其难度是相当大的。

就本案而言,在前置审查阶段就获得了原审查部门的认可,从而快速复审成功,无需再经过合议组审查阶段,为请求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根据我国审查指南的规定,复审决定撤销了驳回决定之后,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因此,该申请有望在近期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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